
公告日期:2025-07-25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以保护公司、
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本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
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以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为首要目标。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
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
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
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
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信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董事可以对担保事项是否合法合
规、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独立董
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发现异常的,独立董事必要时可以向董事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股东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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