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经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
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
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内部相
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上述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董事长审批,审批完成后妥善归档保管。上述归档资料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主要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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