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
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行为。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
务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六条 审计部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考核和评价。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任何部门和个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拒绝、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
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定期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并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定期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在检查货币资金的
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内部审计应当涵盖《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所述环节。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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