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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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集。2025 年 4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会议。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
南路 6 号 3 栋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并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合计共 8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4,026,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止,公司已回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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