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BJ003196号
致: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届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及《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和《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涉及的法律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并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的批准与授权
1、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以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32 人,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6960 万股。
3、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的具体安排
1、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
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
月。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20%。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3 年 12 月 21 日,因此本激励计划
第二个限售期即将于 2025 年 12 月 20 日届满,并将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进入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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