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的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对于债务人所负
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 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 行为,比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决定)后及时通知公 司履行有关决策及信息披露义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人 提供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条 公司进行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平等互利、量力而行、严控风险”
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
外提供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本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七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本款前述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八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对
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九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与合同相关方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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