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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8 19:38:04 股吧网页版
经纬恒润: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
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证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原则;

(二)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六) 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
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与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条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以下交易和日常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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