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投资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以及子公司在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重大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即公司的对外投资不能超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
(三)可执行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与公司可支配或可利用资源、能力相适应,以保证项目的可执行性;
(四)风险回避性原则,即必须充分估计项目的风险,并在风险收益配比上做出最优选择。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及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设立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股权或权益性投资;
(二)以新增或购买存量权益的方式取得或增加被投资企业权益;
(三)项目合作方式的投资;
(四)股票、基金等投资;
(五)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不适用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公司各决策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履行审批程序和作出决策。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战略性投资决策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总经理应统一管理并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内部相关部门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内部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披露及监控。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对外投资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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