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方。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
除本条规定外,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规范
第五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地减少关联交易,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二)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三)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四)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五)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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