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获取未来收益,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宗旨,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还需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遵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八条 董事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事项做出投资决策。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的财务管理,将长期投资项目列入项目预决算和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方案、建议书、合作意向书、可行性报告、协议、合同、章程、验资证明、工商登记及向有关部门报批的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具体运作程序参照公司制订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合法的投资业务应在业务的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的保管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个人同时负责投资业务流程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工作。
投资不相容岗位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人员与评估人员在职责上必须分离;
(二)投资计划的编制人员不能同时控制计划的审批权;
(三)投资的决策人员与投资的执行人员必须由不同的人员负责;
(四)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不能由相同的人员负责;
(五)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的人员与执行人员在职责上必须分离。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三)公司进行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控制权逐层进行审批。
公司投资后,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余情况采取成本法进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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