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5 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恪守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职原则,积极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坚持履职独立性,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本人刘登明,男,197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历任冷水江市岩口镇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法律部专职法律顾问、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华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一法(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广东玖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抚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23 年 6 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 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况。
二、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程序。本人本年度应出席董事会 11 次,亲自出席董事会 11 次,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形;应出席股东会 5
次,实际出席股东会 5 次。此外,本人出席了公司 7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 次
提名委员会会议、1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4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及 2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不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前述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资料,就议案背景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及时沟通,结合自身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谨慎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无异议,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
(二)现场考察情况
本人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全面、审慎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职权。利用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及其他会议的机会,通过现场交流、通讯方式等多种方式,积极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管理和财务状况等重大事项,同时及时关注外部环境对公司的影响,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一
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已按规定对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公允性以及是否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等方面作出判断。本人认为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本人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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