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近期企业财务报表;
(三)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五)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九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按规定需要提供反担保的担保事项前,应当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对方不能提供的,应拒绝为其担保。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四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责任人应结合被担保人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将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责令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通过担保事项前,责任人不得在相关的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审查讨论后,投票决定是否担保。投票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通过,认为担保确有必要,且风险可控,方可以担保。
第二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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