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外,还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七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前款所述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7.1.9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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