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
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审计监督职责。现将会计师事务所2025 年度履职情况和审核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于 1992
年 9 月成立,2012 年 8 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
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截至 2025 年末拥有合伙人
249 人,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逾 1700 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 1500 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为 2025 年度 A 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安永华明依据双方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严格遵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工作计划,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执行了相应审计程序。同时,事务所对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使用、关联方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按规定出具了专项核查文件。
审计意见显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编制,真实公允地反映了报告期末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
情况;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亦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合理有效的运行状态。基于上述审计结论,安永华明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整个审计执业过程中,项目团队与公司管理层、治理层保持常态化沟通机制,就审计独立性、人员安排、工作计划、风险识别与应对、重点审计领域、审计调整及阶段性结论等重要事项进行了充分交流与确认。
三、审核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监督情况
公司审核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具体情况如下:
1、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环节,公司审核委员会对安永华明的执业资质、服务能力、职业操守、独立性、历史执业表现及审计工作质量等方面进行了综合核查与评估。审核委员会认为,该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与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过程中能够严格恪守独立审计原则,认真履行外部审计机构职责,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信息。经审议,审核委员会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在 2025 年度审计工作实施期间,审核委员会与安永审计项目组保持持续、充分的沟通交流,督促审计团队按照既定方案有序推进工作,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委员会重点关注审计调整事项、审计结论形成过程及其他关键事项,认真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审计调整、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编制进展等情况汇报,并就相关问题提出合理意见与建议。
3、在安永华明出具 2025 年年度审计报告初步意见后,审核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就年度审计整体开展情况、审计结果、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出具安排等事项进行深入沟通,并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在
此基础上,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财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相关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充分发挥了审核委员会专业职能,对安永华明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董事会审核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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