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证券代码:688333 证券简称:铂力特 公告编号:2025-033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8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薛蕾、梁可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5〕20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薛蕾、梁可晶:
经查,你公司 2025 年 4 月披露的 2024 年年报和 2025 年一季报存在多处错
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薛蕾、财务总监梁可晶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办法》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薛蕾、财务总监梁可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严肃性、重要性,严格落实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切实整改,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错误。同时,对照你公司内部相关制度,严肃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后续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决定书》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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