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控制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充分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允性、合理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负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董秘办应当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及时予以更新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确保关联方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章 关联关系与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关系指在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以下类型: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与本项第 1 目、第 2 目和第 3 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6、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7、由本项第 1 目至第 6 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8、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项第 1 目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4、为与本项第 1 目和第 2 目所列董事的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条第(二)项第 4 目的规定);
5、为与本项第 1 目和第 2 目所列董事的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条第(二)项第 4目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等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三)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6、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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