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制度名称:
《内部审计制度》
制度编号: XGY-ZN06-101-V3-2024
2024年X月X日发布
签发: XXXXX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及《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内部审计业务管理。
第三条 定义
(一)内部审计是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经济目标的活动;
(二)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所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包括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
(三)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依法依规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所进行的鉴证和评价活动;
(四)物资采购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物资采购部门及各环节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等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五)专项审计是指运用审计手段,对与公司经营管理等有关的特定业务或事项所进行的鉴证和评价活动,包括股权转(受)让、并购重组、重大科技研发、重大改革改制、专项管理、经公司法人授权开展其他专项事项的审计;
(六)审计调查是指审计管理部门依据管理需要对特定重要业务或管理活动事项,对有关部门或企业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合理保证审计项目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第六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二章 审计管理体系
第七条 公司实行统一规范、集中领导、分级负责的内部审计管理机制。
第八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董事长直接分管审计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审计管理部门是审计工作归口部门;配备结构合理、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可以外聘外部审计机构参与公司内部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被审计部门原则上不参与考核打分,切实保护监督队伍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
(一)审批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二)听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知晓的内部审计重大、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党委会负责对由董事会决策重大、重要审计事项的前置研究。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
(一)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二)审议、批复年度审计计划;
(三)听取总经理办公会认为有必要知晓的内部审计重大、重要事项;
(四)审议重要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职责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及相关规范、标准;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实施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重大业务事项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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