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附属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具体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的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及备案等相关工作。公司审计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涉及内幕信息的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和单位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的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核),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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