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并结合《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相关条款涉及的分红比例时应当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公司当年实施股票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在计算第三十九条相关比例时与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八条 公司应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是否中期分红)等。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中期或年度分红方案。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实施中期分红的,在最近一期经审计未分配利润基准上,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稳定股东预期。
第十条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审计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十三条 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在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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