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公司章程》中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市场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的发放与考核,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及风险责任挂钩;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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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该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该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七条 若公司较上一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在薪酬审议过程中披露原因。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度支付,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具体详见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任何经营管理职务、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也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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