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29 15:32:23 股吧网页版
亿华通:亿华通H股公告-有关变更核数师的进一步资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30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402)

有關變更核數師的進一步資料

茲提述北京億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2025年12月3日有關變更核數師的公告及本公司日期為2025年12月8日的通函(「該通函」)。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董事會謹就變更核數師事宜提供以下進一步資料。
變更核數師的背景

本 公 司 於2025年10月 及11月 上 旬 與 立 信 就 本 集 團 截 至2025年12月31日 止 年 度 的
年 度 審 計(「2025年 度 審 計」)的 審 計 報 價 進 行 討 論,尤 其 是:(i)與2024財 年 相 比,
審計範圍因新增十二家附屬公司而有所擴大;(ii)預期審計時間表更為緊迫;及(iii)儘管審計範圍擴大及時間線更為緊迫,預期審計費用並無調整。立信曾口頭表示,鑒於需投入額外人手及資源以應對更廣的審計範圍及更緊迫的時間線,其將就2025年度審計提出較高的審計費用。本公司其後於2025年11月中旬並無就2025年度審計與立信進一步磋商。根據中國《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管理辦法》,本公司為物色合資格審計機構以完成2025年度審計進行了公開招標程序,並於2025年11月收到其他潛在審計機構提交的方案。由於各方未能就最終審計費用達成共識,立信於2025年11月27日辭任核數師。

於2025年11月,審計委員會與北京興華及北京興華鼎豐舉行會議,以評估:(i)彼等為上市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經驗、知識及技術能力;(ii)彼等的獨立性及客觀性;及(iii)彼等的資源及能力。鑒於(i)北京興華及北京興華鼎豐提交的審計方案就審
計 費 用( 即1,550,000港 元)及 資 源 投 入 而 言 提 供 了 較 有 利 條 款;(ii)財 政 年 度 結 算
日將至;及(iii)本公司須遵照上市規則及時刊發經審核財務報表,以及下文所載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考慮因素,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批准變更核數師。
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考慮因素
於評估委任北京興華及北京興華鼎豐時,審計委員會已考慮會計及財務匯報局頒佈的《審計委員會有效運作指引 – 甄選、委任及重新委任核數師》第二部分。其評估詳情概述如下:

(1) 管 治 及 領 導:北 京 興 華 及 北 京 興 華 鼎 豐 設 有 由 合 夥 人、經 理 及 初 級 員 工 組
成的分層架構,以確保角色、職責及權限的分配。審計項目團隊由具備逾15
年 經 驗 的 審 計 合 夥 人 領 導,並 由 其 負 責 監 督 審 計 質 量。各 審 計 項 目 團 隊 均
委 任 具 備 至 少10年 審 計 經 驗 的專責質量保證合夥人,並由其負責就重 大判
斷及所達致的結論提供客觀評估。審計委員會已審閱北京興華及北京興華
鼎豐的組織架構及其內部質量管理政策,並信納彼等具備清晰的匯報線及
授權,以及責任及問責安排,從而保障其履行審計職能時的公眾利益。
(2) 道德合規:北京興華及北京興華鼎豐須分別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
守則》及香港會計師公會《專業會計師道德守則》(道德守則)的條文。於獲委
任 為 核 數 師 前,北 京 興 華 及 北 京 興 華 鼎 豐 已 向 審 計 委 員 會 確 認,本 公 司 與
北京興華及北京興華鼎豐之間概無任何擬提供的非審計服務、財務或業務
關係,而審計項目團隊成員與本公司之間亦概無任何可能影響彼等為本公
司 進 行2025年 度 審 計 的 獨 立 性 的 個 人 關 係。彼 等 亦 進 一 步 確 認,其 已 就 本
公司完成利益衝突審查,以確保過往或現時概無任何非審計服務會就彼等
獲委任為核數師而產生任何潛在利益衝突。

(3) 行 業 知 識 及 技 術 能 力:北 京 興 華 及 北 京 興 華 鼎 豐 具 備 充 足 經 驗,曾 為 超 過
50家於中國證券交易所及聯交所上市的不同行業公司提供審計服務。審計
項目團隊的經理及合夥人均為註冊會計師,而主審計合夥人各自擁有7至15
年審計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