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控制对外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及《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投资活动,但不包括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
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还需遵守《公司章程》及
《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遵守《公司章程》及《深
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百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需履行的其他程序等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百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需履行的其他程序等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公
司总经理决定。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事项,可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公司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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