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
“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
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担保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
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
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
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七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相关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有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且担保风险较小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 申请担保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有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偷税、漏税等不良资信记录的;
(四)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可能无法按期清偿债务的;
(六)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可能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
(七)公司为其前次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等现象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主体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的,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首先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四)与担保有关的借款合同及与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
(六)本项担保的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七)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的方案及相关资料(如有):
(八)申请担保单位的征信报告;
(九)申请担保单位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十)申请担保单位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担保决议;
(十一)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主体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财
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资料,对申请担保单位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审核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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