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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博力威: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促进公司实现战略发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中心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中心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
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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