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博力威: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特指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等低风险外汇交易。

第三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从事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投机和外汇套利等高风险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计划的谨慎预测,对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外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审议批准的业务额度。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责任部门:

(一)财务中心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交易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审计部负责监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三)董秘办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报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中心根据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结合外汇收付预测结果,以稳健为原则,根据境内外人民币汇市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的具体报价信息,制订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方案,并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二)财务中心根据已批准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外汇交易申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