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30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根据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半导体”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本所指派陈军律师、夏青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华虹半导体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已出具法律意见”)。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并购重组)[2026]16 号)的要求,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作定义的除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一. 问询问题 1.关于交易目的与整合管控:根据重组报告书,(1)双方在工艺技
术平台、客户资源、供应链管理、技术及产能等方面均具有显著协同效应;(2)
双方工艺平台可实现深度互补,覆盖更广泛应用场景、更齐全技术规格的晶圆
代工及配套服务,提供更多样的技术解决方案,丰富产品体系;(3)本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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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后,华力微的65/55nm及40nm逻辑工艺及特色工艺技术将注入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将新增 3.8 万片月的 65/55nm、40nm 产能,提高自身市场地位;(4)
上市公司将通过整合管控实现一体化管理,在内部管理、工艺平台、定制设计、
供应链等方面实现深层次整合,通过降本增效实现规模效应;(5)本次重组是
上市公司就首发上市时出具的消除同业竞争问题承诺对应作出的具体行动,通
过注入华力微,上市公司与华力微之间在 65/55nm、40nm 的同业竞争得到实质
性解决。请公司披露:(1)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在产品结构、核心技术、工艺
节点和平台、主要客户、下游应用领域等方面的异同,本次交易有助于丰富上
市公司产品体系以及在工艺技术平台、客户资源、供应链管理、技术及产能等
方面具有协同效应的具体体现;(2)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目前产能利用情况以
及收购完成后的产能消化安排;(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组织架构、
内部控制、团队管理、研发生产、采购及销售渠道等方面拟采取的具体整合措
施;(4)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还存在晶圆
代工业务,是否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请律师对问题(4)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华虹集团提供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第三方网站的公开查询并经华虹集团确认,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标的公司外,
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华虹国际、间接控股股东华虹集团控制的其他企
业主要如下表所示:
是否涉及
序
企业名称 控制情况 主营业务 晶圆代工
号
业务
1. Hua Hong 华虹国际持有 网络系统设计、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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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其 100%股权 服务;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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