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4
HUA HONG GRACE SEMICONDUCTOR LIMITED
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之
组织章程细则
于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注册成立
(经于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日通过之特别决议案采纳、经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通过之特別决议案修订,自公司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及于二零二
五年五月八日及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通过之特別决议案修订)
公司条例
(第 622 章)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HUA HONG GRACE SEMICONDUCTOR LIMITED
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
之
组织章程细则
(经于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日通过之特别决议案采纳、经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通过之特別决议案修订,自公司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及于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及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通过之特別决议案修订)
序言
1. (a)于本章程细则中,下列词语须具有以下涵义:
「章程细则」及「本章程细则」指现有形式的本公司章程细则或当时有效的
所有增补、修订或取代的章程细则;
「联系人」指就任何董事而言,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联系公司」指具有公司条例第二条所赋予之涵义;
「核数师」指本公司当时核数师;
「营业日」指香港认可证券市场开放进行证券买卖业务之任何一日(另有订
明者除外);
「足日」指就通知期间而言,该期间不包括发出通知或视为发出通知之日及
须予发出通知之日或生效之日;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章程细则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结算所」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附表一所界定之认可结算所或本公司股份上市或挂牌所在之证券交易所所属司法权区之法例认可之结算所;
「公司条例」或「条例」指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以及其所载每项其他条例或任何其他条例或替代条例,及就任何有关替代条例而言,凡于本章程细则所述规则条款,应理解为新条例或条例内经替代之条款;
「本公司」指 Hua Hong Grace Semiconductor Limited 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
司;
「公司通讯」指由公司发出、提供或拟发出、提供的任何通知、文件或其他信息(包括上市规则所定义之任何「公司通讯」);
「关连实体」指就任何董事而言,具有公司条例第 486 条所赋予之涵义;
「公司」包括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立之公司及于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成立之公司;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及「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或出席符合法定人数之本公司董事会议之董事;
「电子通讯」指通过任何媒介形式以电子传送、传播和接收之通讯;
「电子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地址、网络研讨会、网上广播、视像或任何形式之会议通话系统(电话、视像、网络或其他方式);
「电子大会」指完全且仅由成员及/或代表透过虚拟会议技术虚拟出席及参与而举行及进行之股东大会;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混合大会」指由(i)成员及/或代表于一个或多个大会地点亲身出席及参与及(ii)成员及/或代表透过虚拟会议技术虚拟出席及参与而举行及进行之股东大会;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视情况而定)及其不时生效之任何修订;「大会地点」指股东大会的一个或多个地点及董事会按本章程细则第 67 条指定的任何大会地点;
「办事处」指本公司注册办事处;
「普通决议」指公司条例第 563 条赋予之涵义;
「实体大会」指由成员及/或代表于一个或多个大会地点亲身出席及参与而举行及进行之股东大会;
「主要大会场地」指大会之地点,或如设有多个大会地点则指大会之主要地点;
「股东名册」指根据公司条例存放之本公司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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