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开展期货业务仅限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保业务”),以规避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生产产品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或其他套利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套保业务是指公司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套保业务。子公司进行套保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保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保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套保业务的交易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二)公司进行套保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保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保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四)公司进行套保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周期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对应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及子公司应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套保业务交易专用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开展套保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从事套保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进行套保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保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套保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 公司开展套保业务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开展套保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审批日常套保业务方案及签署套保业务相关合同。公司董事长亦可签署期货交易授权书指定其他人员办理相关业务,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应明确套保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
务操作等操作流程并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保管。经办人员依据指令完成期货开、平仓或交割工作、交易结算日报的复核、分析,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十二条 套保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为:
1、根据公司生产和销售业务的需要,由公司套保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实际套期保值需要制定相应期货套保计划,包括套保品种、数量、单价、交货期等。
2、公司套保业务经办人员以稳健为原则,通过期货市场调查、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期货交易的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交割期限、风险、风险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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