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4 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一重能”)的委托,作为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三)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
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三一重能系于2020年9月28日由三一重能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22〕817号”《关于同意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62号文同意,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三一重能”,证券代码为“688349”。
根据三一重能现持有的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467455638XA”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三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为李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2640.4215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机制造;机械设备研发;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陆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通用设备修理;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电气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产品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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