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系指根据公司跨境交易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业务、掉期业务(货币掉期、利率掉期)、互换业务(货币互换、利率互换)、期权业务(外汇期权、利率期权)等及以上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并以控制经营业务风险敞口和银行授信风险敞口为主要落脚点,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公司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不得进行非法投机与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批准,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定。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实施、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和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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