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未成就及相关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4 月
致: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相关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三)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四)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1、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截至会议召开当日的公司现任董事,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4 年 12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邓中华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3、2024 年 12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公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确认,2024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5 年 1 月 3 日,公
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4、2025 年 1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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