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5)第【309】号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5)第【309】号
致:永卓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永卓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卓控股”“收购人”)的委托,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永卓控股收购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富淼科技”)而编制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事先对收购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
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根据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律师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收购人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永卓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2MA7FME6R0B
注册资本 64,000 万元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村永钢大道 1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吴耀芳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经营范围 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