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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20:16:41 股吧网页版
富淼科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富
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公司从事与本制
度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
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
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七)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
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六)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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