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
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江苏富淼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
股东会做出决议前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公司审批。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
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非经公司依本制度履行批准程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
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
步审查所有被担保对象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
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
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
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未经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
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条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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