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
义务,促进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富淼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四条 本细则是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符合以下基本条
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
书;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更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职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
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
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不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情形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连续 3 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五)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的行为,后果严重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
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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