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公司编
制的定期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
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
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
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
文件。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及要求,并通知
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等相
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提
交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
(四)审计委员会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
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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