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确
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
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单方面获得
利益的交易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的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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