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江苏富淼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
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江苏富淼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
间的资金往来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
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
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的
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
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第一大股东;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
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
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
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权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
间接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公司委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公司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
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第二章 防止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
自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垫付费用、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
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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