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
效益,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
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
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
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
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
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
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
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
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
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
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
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
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
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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