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
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江苏富淼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
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
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
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
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
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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