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
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办法规定。
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
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
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
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并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
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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