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1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连)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对关联(连)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关联人以及关连人士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连)交易的审批、信息披露等程序。如某项交易既属于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从其更严格者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如某项交易仅属于与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仅属于香港联交所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适用本制度中与该等交易有关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连)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尽量避免、减少并规范关联(连)交易原则。对于无法回避的关联(连)
交易之审议、审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连)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董事会、股东会对关联(连)交易进行表决时应执行回避制度;
(四)关联(连)交易定价应不明显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公允标准,必须坚持依据公开及市场公允原则。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连)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连)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连)人和关联(连)交易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连)人包括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科创板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人,也包括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六条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本制度第六条以及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款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是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五) 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非重大附属公司除外)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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