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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0 17:59:53 股吧网页版
华盛锂电: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1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 30%以上
且公司对其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登记、披露等情形时,应按照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安排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未经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而擅自处理内幕信息,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相应的负责人要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内幕信息含义及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及公司和/或子公司的经营、财务、公司股票交易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披露的所有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各自的上市证券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该公司(及其子公司)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数据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消息也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连)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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