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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键凯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已经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公司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在公司的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上述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当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证券事务部制订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公司对信息披露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上述所规定的报
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一条 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情况,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有权依据本制度对造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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