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且拟选举的董事的人数多于 1 人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第九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
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
(二)如 2 名或 2 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
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本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在下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三)若当选的董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的 2 个月以内召开。
第十二条 选举董事的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及自律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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