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事务部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或公司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订。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董事会议案
第四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代表 1/10 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第五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
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原则上应首先
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
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盖有证券事务部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书面、传真、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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