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及《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施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协调工作,为证券监管机构的对口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下属公司(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或单位”)。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责任人。
相关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利,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使用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账户交易公司的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和网站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臵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得清偿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合并、分立、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公司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四)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七)公司并购重组、回购股份的计划;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一)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类资产的 30%;
(二十三)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业绩、业绩快报及业绩预警;
(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七)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八)公司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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