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和下属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关联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的下属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输送利益;
(八)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质押融资;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会(股东会)。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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