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新闻媒体采访等。公司董事长可以授权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主持有关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并可在获得适当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在活动中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组织开展如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一)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并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四)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
(五)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工作。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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