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一般要求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不得私下提前向单个或部分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报告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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